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十)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综合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和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 (六)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三)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答辩环节,确定公示名单;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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